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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無人機操作限制規範整理】
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99條之14及第28條,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:
📌最高飛行高度不得超過地面或水面120公尺
必須法人身分申請解除+專業高級操作證。
📌禁止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.裝載危險物品
必須法人身分申請解除+專業高級操作證G2。
📌禁止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
必須法人身分申請解除+專業高級操作證G3。
📌應在目視範圍內操作
必須在視距範圍300M內操作。
📌夜間禁止飛行活動(日落後日出前)
必須法人身分申請解除+專業高級操作證G1。
📌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2架以上遙控無人機
須申報安全計畫經航局許可及地方政府同意。
📌操作中應隨時監視週遭狀況
操作人應隨時監視該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週遭狀況,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、障礙物接近或碰撞。
📌應遠離大眾捷運系統、建築物及障礙物
應遠離高速公路、快速公(道)路、鐵路、高架鐵路、 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、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上,必須法人身分申請解除操作限制。
📌禁止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
必須法人身分申請解除操作限制。
📌最大飛行速度限制
最大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87海浬或160公里。
📌延伸視距飛航者應搭配觀察員
延伸視距飛航者,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900公尺、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400呎內之區域,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,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