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無人機型式檢驗】
📌國內設計、製造、改裝之無人機
- 應由設計者、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「遙控無人機檢驗申請書」,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,經型式檢驗合格者,發給「遙控無人機型式檢驗合格證」,並發給「型式檢驗標籤」。
- 最大起飛重量 25 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,為自行製造、使用者,其所有人應檢附「遙控無人機檢驗申請書」,向民航局合併申請型式檢驗及實體檢驗。經檢驗合格後,發給「遙控無人機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」。
【無人機型式檢驗流程】
👉附件打包下載:遙控無人機檢驗程序打包附件
📌檢驗申請
遙控無人機之設計、製造、改裝,應由設計者、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「遙控無人機檢驗申請書」(附件一),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。
📌文件審查
申請者必須依「文件審查表」(附件二),及檢驗產品構造之「型式檢驗符合性查檢表」(附件三)所列需求,進行自評,並提交相關文件及研製佐證資料予檢驗單位,進行文件審查。檢驗單位將依照申請者針對「型式檢驗符合性查檢表」,各需求項目提列之所有證明文件,進行符合性驗證與審查,如不符合,會通知申請者在指定期限內辦理補件。
🖊應提交之文件如下:
- 遙控無人機檢驗申請書
- 文件審查表(包括審查表中所列需提供之佐證文件)
- 型式檢驗符合性查檢表(包括查檢表中所列需提供之佐證文件):依照製造商依照無人飛機、無人直昇機、無人多旋翼機機種自行提供。
📌實地審查(視需要執行)
- 實地審查前,確定已完成各項聯絡及檢驗準備工作。
- 實地審查項目,應包括檢測儀器或設備、廠房設施、執行飛行測試或功能測試等。
- 檢驗單位針對製造商所附之「型式檢驗符合性查檢表」項目中,存有疑慮之佐證文件或需進行飛行測試、功能驗證等之項目,赴製造商生產基地進行實物測試與驗證。
- 實地審查應確認受檢遙控無人機之各項儀表、裝備、尺寸與原廠手冊相符;對於外型結構尺寸如有懷疑,得實際測量。如有不符時,申請者應提出相關文件說明。
- 檢驗單位需使用符合規定的各種檢測裝備、測試方法執行各項檢驗工作。
- 實地審查之地點,應為受檢遙控無人機核准之活動場地為原則。
📌完成審查
審查及檢驗結束後,若無相關問題,檢驗單位應於7日內儘速完成「遙控無人機檢驗紀錄表」並提出「遙控無人機檢驗報告表」檢驗報告。若申請者需進行缺點改正行動,申請者需於審查或檢驗作業結束後30日內,將缺點改正至符合檢驗要求後,申請遙控無人機複驗,但經民航局同意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;複驗得以書面、實體或實地審查方式辦理。
📌完成:核發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
遙控無人機經民航局或檢驗單位檢驗合格作成檢驗紀錄後,由民航局發給「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」及「型式檢驗標籤」。已取得「遙控無人機型式檢驗合格證」,如需進行構型變更,且符合本民航通告第(十一)點規定之條件,應由設計、製造或改裝者檢附「遙控無人機檢驗申請書」,向民航局重新申請型式檢驗。
📌構型變更檢驗
已取得「型式檢驗合格證」之遙控無人機,其涉及設計、製造或改裝符合下列規定之一,需重新申請型式檢驗改裝之「型式檢驗合格證」:
- 影響到規範定義之規格、重量、可靠度、維修度、飛行安全或操作特性等性能需求。
- 影響到其他系統之組合、安裝方式或界面定義。
- 影響後續顧客服務、後勤維修、操作手冊、飛行手冊、備份件或支援裝備等。
【無人機特種實體檢驗試飛規定】
申請型式檢驗,以原型機進行試驗飛行前,須以自製遙控無人機方式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註冊,並由民航局或檢驗單位依照「型式檢驗符合性查檢表」確認完成相關地面檢查、測試及分析後,並參照「實體檢驗查檢表」檢查遙控無人機之安全性,發給臨時檢驗合格證,始得於管理系統申請進行試驗飛行。
🚁試飛相關作業規定,請參照「民航通告:遙控無人機試飛規範與注意事項」。